监察委员会负责哪些方面的监察工作?
时间:2023-07-11 11:42:25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察委员会应当是集体负责制。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是何种负责制,但是从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来看,以及结合其他的国家机关来看,监察委员会应当是集体负责制,由监察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对监察事项负责,不是由主任一个人负责,如果是个人负责制,会产生很多的危害,一般情况下,都会实行集体负责制。

各级监察委员会有监督的部门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有监督的部门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监察法调查措施

《监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1、技术调查措施,只有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经过严格程序才能使用。

2、讯问,适用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3、搜查,适用对象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4、留置,适用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5、通缉,适用对象为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

6、查询和冻结,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适用对象为涉案单位和个人。

7、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适用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

8、要求作出陈述,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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