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1、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汇报;2、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3、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职评议;4、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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