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采购质量保证金多少钱
违约赔偿金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数额赔偿,但约定的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实际造成损失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产品质量保证金属于什么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产品质量保证属于或有事项,企业应在期末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金额应按可能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的数额和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额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冲销,即借记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果企业不再生产了,那么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三、质量保证金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质量保证金担保,当出卖人违反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时,质量保证金与违约责任是否能够并用?对这个问题,不能简单作答,一概而论,关键取决于二者在性质、目的和功能上是否存在重合和冲突:
如果买受人合理选择修理、更换的违约责任方式,因其属于对标的物的补正和再履行,与质量保证金的功能并不冲突,因此,只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责任的适用条件,二者可以并用。
如果买受人选择了减价方式,则意味着其对产品存在的质量瑕疵予以有条件的接受了,并以减少价款的方式对其所受的损失进行了弥补,此时的交易不仅符合属于自愿选择,而且也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对买受人并无不公平。质量保证金责任就没有再适用的必要了。
如果买受人选择了违约金、赔偿金等金钱赔偿方式,为避免出卖人对同一个违约行为重复承担金钱责任而出现显示公平,只能在二者间选择适用,而不能并用。
如果买受人选择了质量保证金责任,则只有在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失时,对不足部分,买受人才可以主张额外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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