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
2、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分数线根据当时排名算)。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时间:每年3月1日至10月底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4、户籍地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在本区有居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
申请流程:
1、新市民向其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申请材料。
2、各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户一栏,建立积分入户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结果公布过程:
1、吴江区公安局会同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一定数量的新市民迁入本区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报区政府批准后,于11月底前统一向全区公布。
例如:2016年度新市民积分入户指标数为105名,分值设定为280分。
2、吴江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于每年12月上旬根据当年入户指标数,分镇(区)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将拟积分入户名单通报区公安局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经公示无异议的,吴江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户准入卡。申请人配偶系特殊人员的,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入户手续办理:
获得入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3个月内携带积分入户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入户。
经批准入户的新市民,在本区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其户口迁入自有居住产权房所在地单独立户;没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迁入申请镇(区)所在工作单位的街道辖区的集体户口。
相关问题解答:
1、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区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苏州市吴江区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随迁。
2、申请人迁入本区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3、已取得积分入户准入卡,将户口迁入本区的申请人,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规定,将户口退回原迁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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