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一直不履行的,如果其是因为特定情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则期限一般是两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所以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被执行人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般就会被限制消费,被进行信用惩戒,对个人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所以还是应当积极履行义务,解除失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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