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即使不履行其义务的,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因为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特定情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则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其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一般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就会被限制高消费,不便于日常生活,也会被进行信用惩戒,还会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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