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就医有哪些规定?
1、参保人员必须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需携带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保险IC卡。如需住院治疗的,须在24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供本人的医疗保险IC卡。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医疗保险IC卡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危重急诊患者紧急情况下未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医疗保险IC卡就医的,应在入院内5个工作日内持急诊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就医终结后的1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审核。
(2)因参保单位欠费等原因造成参保人员无法在医疗机构正常结算的,应在参保单位补齐欠费的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审核。
二、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外地转诊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不能明确诊断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需转往区外诊断或治疗的,首先应由三级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经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批同意,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同意备案后,方可转诊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就医终结后的3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审核。未经批准和备案转外地就医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费用的,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三、长期派驻外地、退休后异地安置、居住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1、需到所在单位或个人缴费的区(县)社保分局领取《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办理异地人员备案手续。
2、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在医疗终结后的6个月以内,由参保单位或托管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审核。
3、未办理备案手续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四、因公出差、学习或探亲等原因短期(12个月以内)离开乌鲁木齐市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1、参保人员在去异地前须先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领取《异地医疗费用申报登记表》,办理临时异地人员备案手续。
2、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医疗终结后的3个月内,由参保单位或托管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审核。
3、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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