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没有写金额不算无效合同,算投资意向合同。为避免纠纷,运输合同应当写明运费结算的数额、方式、时间,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运输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是纠纷成因较为集中。运输合同纠纷的成因多在于货物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而引发纠纷或因拖欠运费等情形而引发的纠纷。二是缺席判决比例较高,约占审结案件的35%。三是运输合同相对方在交易过程中不规范导致纠纷高发。一些物流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合同不规范及送货单、承运单不规范、无经办人签名或运输公司盖章等情形引发的纠纷占主要原因。四是纠纷发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如,托运人认为物流公司对其制定的限制赔偿责任等格式条款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发生纠纷后条款不能得到托运人的认可而引发诉讼;由于合同约定由运输企业代收货款或垫付货款而引发发货方起诉运输企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对货物该加固不加固,发生纠纷后条款不能得到认可而引发诉讼;还有的是由于对托运物品是否特殊货物约定不明,导致承运方被交通管理部门罚款,并产生司机补贴、装卸费而引发纠纷及运输途中因火灾、车祸引发的损失负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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