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下:
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网络服务软件开发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范围
财政部颁布并已于2001年起实施的计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人对无形资产确认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准则中第三条将无形资产划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这些无形资产如果是企业购买取得的,可依据成本入帐,如果是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除必要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可入帐外,开发费用只能列为当期损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它只有在企业购并时,买方支付价款超过卖方帐面净资产的差额部分才可入帐;自创商誉则不能计入资产。
对于具有新经济特征的网络服务软件开发企业而言,准则所规定的无形资产范围则显得过于狭窄。
传统型企业的资产大多是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所占比例很小。按现行《公司法》规定,除土地使用权外最多只能占注册资本的20%。但在网络服务软件开发企业则是以无形资产为主,所占比例就应扩大,其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无形资产外,还应包括组织资产、顾客资产、员工及供应商资产等。具体包括:
(l)组织资产:有企业声誉、领导能力、经营策略、企业文化、创新能力、系统软件、组织结构、知识管理、培训教材、公司品牌等;
(2)顾客资产:有顾客群及资料库、营销渠道及网络、关系企业等;
(3)员工及供应商资产:有员工素质及能力、供应商群及资料库、合作伙伴等。
这些无形资产多为企业自行开发或经由企业的营运逐年累积而成。虽然按现行会计制度不能计量,但其价值越来越重要,已成为新经济企业主要交易的对象之一,企业可以通过买卖、协议授权、技术转让与合作等方式取得经营所需的无形资产。特别是在新经济企业购并浪潮中,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贡献成为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时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合理评估网络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的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资产重组购并行为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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