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必须依法明确规定;
2、债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有关,否则债权人不具有留置权;
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5、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6、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一、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a、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a、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二、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条件不同。根据双方的协议成立;留置权是依法直接规定的;
2、占有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和转让为要件,但质权只有在设定时才转让占有,担保物与债权没有事先占有的关系;而且留置权的债权事先与担保物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提前占有债权人是建立留置权的前提;
3、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而留置权标的只是动产;
4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当然可以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时行使质权;而且留置权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时,还必须有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
消灭差异。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被消灭;当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留置权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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