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若认定双方皆为同等责任或对等责任,则意味着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总损失,双方将共同分担,各承担50%的经济损失。随后,双方各自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及约定,代替被保险人理赔相应的损失款项。对此场事故中对方引发的经济损失,则应首先由其所投保的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流程如下:
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该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如若仍存在不足之处,则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继续对剩余部分进行赔偿;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完全弥补损失,则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行为人自行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2.至于己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则应由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等各类商业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若在此次事故中,我方并未购买上述商业险种,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而需由我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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