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的预付款项在某些情况下是能够得以退还的。若买卖双方依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那么预付款项就应当归属为待支付的房价款项,或者予以返还。倘若由于一些特殊状况(如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在协议以及相关补充条款上无法达到共识,从而使交易无法完成,这并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责任,此时预付款项便有权被退还。如果仅由卖方单方面过错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预付款项也可获得双倍的退还。
然而,其他所有情况下,预付款项则无权被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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