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能强制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且投保率低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责任保险都没有明确规定其为强制性险种。我国最新修订2011年版《建筑法》中仅规定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为强制性险种,国家及地方出台的多项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办法和意见也没有强制性规定。从表3可间接得出,住宅工程保险收入低,投保率低。以上海为例,其2011年通过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鼓励各住宅工程参与方投保住宅工程质量保险,但是,2013年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面积为2254.44万平方米,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覆盖面积仅为55.41万平方米,投保覆盖率为2.455%。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缺乏法律强制性保障,投保人投保积极性低,增大了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难度。
2、与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存在矛盾点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与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不利于行业发展。
(1)业主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后,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实施代位追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在保修制度运行的实际操作中,业主只能通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沟通,操作繁琐、周期长,而在保险体系中,业主可直接接触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业主会倾向于选择通过保险制度解决问题。
(2)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和保险期的生效时间都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保险期起算时间比保修期起算时间迟两年。在保修范围和保险范围中均包含的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一项中保修期为设计文件的合理使用年限,保险期为10年。
3、保险范围缺乏针对性
从表2可知,保险范围是保修范围里的一部分,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的保险范围中对供冷供热、电气、给排水、装修等均未涉及。根据2016年7月公布的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数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上海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房屋投诉量增幅居首,同比增长45.2%,其中房屋装修投诉量增幅排第三,同比增长42.3%。房屋装修问题的投诉量依然在增长,加大政府的工作压力。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目的之一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但对如房屋装修等质量问题多、投诉量多、对消费者日常生活影响较大的分项保险范围中并未包含。
4、合理保险费率厘定难
(1)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标的是竣工验收后的住宅工程,其质量主要取决于工程建造质量,工程竣工验收时的质量必然是保险费率考虑的主要因素。对于工程的隐蔽性建筑物或结构体,竣工验收中难以确定其质量,面临风险较多。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增加了保险费率的厘定难度。
(2)保险费率的核心是损失率,损失率以大数定律为原则计算所得的费率可靠性较高,但我国缺乏历史统计数据,大数定律难以应用。
5、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匮乏
保险公司需对投保的工程进行监管,掌控风险,保证其利润空间,但保险行业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只能依靠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协助来开展相应工作。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管的从业机构主要是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受利益驱使,而质量监督站作为政府部门独立于工程各参与方但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实体监督监察,只能进行阶段性抽样检查。独立于工程各参与方、能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的、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服务机构亟待发展,保障以工程质量为标的工程保险的可保性,把保险公司的不可保风险转变为可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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