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一般的质量问题,购房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退房),但如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不可以。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因为管理而产生的费用,而房屋质量问题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房屋买卖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不是同一主体,即使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成立的,也不能主张相互抵消。
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以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重做、赔偿损失等责任,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协商期间,物业公司可协助向开发
商汇报质量问题,但却不能因此将维修之责转嫁物业公司,把气出在物业公司而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这在法律上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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