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一)符合下列规范的本市乡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践居住,本市乡镇常住户口连续三年,申请所在地乡镇常住户口连续两年。(2)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3)3人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产业规范按上述规范上调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4)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房屋出售和赠与,但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赠与除外。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奉养、抚养或抚养联系,主要包括以下联系人:(一)恋人(结婚需满一年);(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兄弟、姐妹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兄弟、妹妹。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则(一)爱人应当一起申请;(二)70岁以上的白人(孤老在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中对其承担法定赡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三)未成年子女和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起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起申请的,未成年子女和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处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为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政策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申请程序)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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