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的分摊方式
时间:2023-04-01 20:12:46 4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发行价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负债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

权益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

借:银行存款(发行价格-交易费用)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倒挤)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权益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

负债成份应分摊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计入了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中。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当符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的规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所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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