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对于夫妻一方是残疾人的还是夫妻双方都是残疾人的都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优先标准来判断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能协商一致,残疾人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如果是诉讼离婚,抚养费的多少不仅要看当事人支付一方的支付能力,还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判断,如果残疾人一方没有支付能力,法院也可酌定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变更吗
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民法典》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的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要求。”请求方应就情势的变更负举证责任。遇有下列几种情况,应支持原告变更抚养费的数额的请求,依法合理的判决增加、减少或返还抚养费:
(一)离婚时一方为取得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不要求对方负担的抚养费,而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经济收入大量减少,独自抚养子女确无实际能力的;
(二)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少,随着子女成长、教育的需要和物价的上涨及社会的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抚养费数额明显不足,而对方经济收入增加又有给付能力;
(三)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难于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的;
(四)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而要求不再负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支持;
(五)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给付了全部抚养费,但子女在抚养期间死亡,要求对方返还剩余抚养费的,也应予支持。
监护权的判断,应以既能创造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条件为原则。至于孩子们的意见,法院在判决时应该考虑,尤其是十岁以上有辨别是非能力的孩子。
.当然,如果有正当理由,双方都可以申请增加或减少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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