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文件指出,要进一步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于是各地政府积极响应也下发了相关文件,提高优抚标准。2020年最新的优抚标准,主要由以下七个部分组成:第一,对于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调整为2623元/月;第二,对于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调整为2475元/月;第三,对于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调整为2327元/月;第四,对于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859元/月;第五,对于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921元/月;第六,对于烈属,抚恤金标准调整为3096元/月;第七,对于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为2769元/月;第八,对于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为2441元/月。
山东菏泽义务兵优抚金标准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于每年的春节前由市及各县区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发放。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年限为二年。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通知书对其家庭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一)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优待金的20%;(二)立一等功的,增发15%;(三)立二等功的,增发10%;(四)立三等功的,增发5%。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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