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小额索赔
时间:2023-05-07 08:55:10 3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要想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阐述,有必要研究国内外法律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例如,美国被公认为小额索赔最发达的国家,其小额索赔制度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美国,“小额索赔程序是一种允许普通公民以最低金额提出法律索赔的程序”。在亚洲国家中,日本于1996年全面修订了《民事诉讼法》,包括新增加的小额仲裁制度。它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诉讼金额低于{300000日元。它以日常生活中的小额事件,如贷款索赔和损害赔偿索赔为对象,仅限于付款请求,不包括交货请求。从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小额索赔程序的定义主要基于主体的金额案件的性质和类型。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主要有两种理论认识。从广义上讲,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即两者都是法院为了解决诉讼过程中相对简单的民事纠纷而采用的低成本、快速、简单的民事诉讼程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程序,其标的物较小,比简易程序简单。从本质上讲,它既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的子程序,而是一个与简易程序相互关联、同时存在的独立的一审程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新型的诉讼程序,其发展只是循序渐进的。狭义小额诉讼程序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诉讼程序。它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程序。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具有适用范围具体、程序简单的特点,法官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适当引入这一程序,可以大大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审判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依法方便快捷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提高国家法治水平的目的。(二)简易程序概念简易程序是程序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各国立法对此没有统一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不同意见。在国外,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是一种相对快速和简单的处理案件的方式,或者是一种没有陪审团的程序;也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是指以简易、快速处理为目的的诉讼程序,包括监督程序、保全程序等。张生教授认为,对简易程序的理解主要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狭义民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传统意义上的一般民事简易程序不仅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还包括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称广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它不仅排除了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程序,而且也排除了小额诉讼中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采用传统意义上的分割。民事简易程序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是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正式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在这两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简易程序开始有了专门的独立规定,也明确区分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因此简易程序有了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由此可见,在国内外,简易程序的概念通常是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较的,并且具有特定的目的。对简易程序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简易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另一种认为简易程序不是简化的普通程序,而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并与之共存的诉讼程序。作者更同意后一种观点。小额索赔制度的特点及其与简易程序的异同分析(一)小额索赔程序的特点分析。本程序的适用范围应明确。从小额诉讼程序的狭义含义可以看出,该程序的设计是专门针对普通公民日常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小额诉讼纠纷而设计的。首先,从主体角度看,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主体是;普通公民;在某些条件下,它也可以扩展到公民个人以外的主体。其次,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普通人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也就是说,为了生存和发展,公民因各种日常活动而发生的纠纷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争议的案件和数量都很小,争议应该没有什么社会意义。这个程序的诉讼环节很简单。小额诉讼一般有两种选择方式:一种是使用法院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文本,另一种也可以口头进行;在证据调查方面,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需要证据公示,证据调查环节也有所简化;没有陪审团;不需要法庭记录。在做出判断时,不需要解释原因。只公布了结果。该案件甚至可以在休息日和晚上审理,因为整个程序相对非正式。就代理人而言,当事人基本上可以胜任诉讼任务。除特殊情况外,他们一般不需要律师的帮助。此外,小额索赔程序一般不允许上诉和反诉。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由于小型经济纠纷的标的物数量较少,如果采用费时费力的程序来解决,当事人往往会因成本高昂而放弃实体权利的救济。因此,小额索赔程序优先追求效率。纠纷可以通过短期审理一劳永逸地解决,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可以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在保证小额诉讼程序公平性的前提下,我们也应该使小额诉讼程序成本更低(二)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差异比较,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小额诉讼必须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能不是小额诉讼。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它们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历史上,简易程序先于小额索赔程序制度。简易程序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教会法时期。当时,审判期间普通程序的滞后和高昂的诉讼费用引起了教皇的注意。在鼓励法官尽可能降低诉讼费用后,该案最终在各种论据中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但收效甚微。在将来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时,将免除一些繁琐和无用的纯粹仪式性程序。就完全严格意义上的小额索赔制度而言,它基本上是20世纪初美国经济不断发展和进步的产物。他们的想法并不完全相同。从概念上讲,简易程序的设计目的不是为了处理新的诉讼对象,而是为了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其价值在于诉讼效率和公共成本。如前所述,小额索赔是近年来经济持续发展和进步的产物。其主要目的是适应现代社会大规模生产的经济社会形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小额索赔的原告甚至不直接就争议的标的提起诉讼,例如美国专门设立的公益诉讼,包括小额索赔。这种诉讼形式是为了行使公民对公共财产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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