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是先评估还是先征收?
1、房屋拆迁是先评估,然后再征收。
(1)房屋拆迁实行先补偿、后搬迁。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房屋拆迁评估程序是
选择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勘察测量;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复核申请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3、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委托第三方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需要注意什么?
委托第三方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需要确定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质、需要确定发生争议后要怎么处理等。
1、评估机构须有资质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的单位,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选定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抽签选定。
3、异议处理
如果拆迁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如果经评估机构说明仍有异议的,有异议一方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被拆迁的房屋只要属于合法建筑,那么被拆迁方就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且现行法明确规定了拆迁方需要在被拆迁方搬迁之前就支付补偿金,这也就意味着若是需要由第三方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则需要在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就提出委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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