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提交的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例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
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2、进行审查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进行审查。
3、鉴定程序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程序
4、鉴定回避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劳动鉴定专家有需要回避的,用人单位及被鉴定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5、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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