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猥亵并杀害11岁女孩获死刑
广西全州33岁男子蒋某元在邻居家行窃时被邻居家小女孩撞见,蒋某元怕事情败露,将女孩强行抱回家,在家中地窖内对女孩实施猥亵后将其杀害。11月7日,女孩家属称,近日,他们收到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蒋某元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2020年5月11日12时许,女孩父亲到全州县公安局报案称,他女儿已经失踪24小时仍没有找到,女儿时年11岁,性格内向,平时不会与家人发生争吵,失踪前也一直待在家里。
据桂林中院一审判决书,被告人蒋某元时年33岁,与被害女孩一家为同村邻居。2020年5月10日11时许,蒋某元到女孩家行窃,被女孩撞见,蒋某元害怕事情败露,将女孩强行抱至自家老房子内,掐颈部、捂口鼻直至女孩停止挣扎,蒋某元以为女孩已经死亡,便将女孩扔进房间内的地窖中。
蒋某元下到地窖准备处理尸体时发现女孩还未死亡,又对女孩实施猥亵行为,后再用双手掐压女孩颈部。随后,蒋某元用编织袋将女孩尸体装好后扔到另一隔壁邻居家老房子的断墙处。当晚10时许,蒋某元将女孩尸体拖运至垃圾坑中掩埋。次日晚上10时许,为确保尸体不被发现,蒋某元又到埋尸处加盖了一些泥土和垃圾。2020年5月12日白天,蒋某元看到公安人员往埋尸的水渠边寻找,担心尸体被发现,当晚又携带工具将女孩的尸体转移至邻村地边一土坑内掩埋。
5月13日,女孩的尸体被找到,蒋某元也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警方在蒋某元家中查获两把鸟枪、一根枪管、一个硝药瓶、一瓶砂子,两支鸟枪均能正常击发,均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鉴定,被害女孩因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二、猥褒未成年罪判多少
猥亵未成年以的是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犯本罪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标准,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标准,从重处罚。
猥亵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定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猥亵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2、客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3、主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男性,女性一般不构成,但可构成帮助猥亵罪。
4、主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n(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n(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n(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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