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玲玲(化名)今年11岁,读小学四年级,她中午在学校附近王某经营的助学园内吃午饭、午睡。王某的丈夫刘某也在助学园内帮忙。
今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玲玲打电话让妈妈带她去买文具,妈妈因为有事要忙,便委托王某带玲玲去买。王某恰巧中午也有事,便安排其32岁的丈夫刘某带玲玲去。
刘某驾驶摩托车带玲玲去买文具,返回途中,他把玲玲带至一偏僻的树林内,将她推倒在地并用语言威胁,后强行褪下玲玲的内裤和连裤袜,对她进行强制猥亵达数分钟。玲玲回家后告诉家人,玲玲的母亲到公安机关报案。
岚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因其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今年10月,岚山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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