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一起恶性凶杀案的判决结果引发网友关注。
2015年8月30日,一名11岁的小女孩在家中荡秋千,被同村23岁男子赵某强行猥亵,并持镐头多次击打小女孩头部,将其残忍杀害。
2015年8月31日17时许,赵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0日,该案经过一审、再审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辽宁省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在传唤赵某时并不掌握其犯罪线索和证据,仅因形迹可疑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小女孩的父母不服判决,日前已委托律师,再次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目前尚未收到回复。
猥琐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最多能判十五年。
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一、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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