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能力的判断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3-02-15 00:30:13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相关性原则:就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

2、实体公正性原则:实事求是,忠于事实,还案件的本来面目,是收集证据的关键。

3、程序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排除非法证据规则。

一、语音能否作为法律证据

语音能作为法律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刑讯逼供、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二、恐吓罪如何进行取证?

恐吓罪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监控录像可以随便给别人看吗

监控录像是否可以随便给别人看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公共场合的监控是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手续才可以查看;

2、个人的监控个人有权支配,在没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他人也是无权查看的。

监控录像属于试听资料的范畴,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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