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的原则。
1.对事实问题的认定裁判必须依靠证据:
A.没有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B.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调查/确认。
二、程序合法原则[依法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原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三、证据质证原则: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根据。
1.质证意义:
A.质证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保证合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保障;
B.质证是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制度保障;
C.质证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限制裁判者裁量权的制度保障。
2.质证要求:
A.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予以查证;
B.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的内容:
A.一切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的证据,都必须提交法庭,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未经法庭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B.一切经法庭程序调查的证据,只有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律师提示】
①证据裁判原则经典表述为《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7条规定:“认定事实应当根据。”
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62条体现了证据裁判的精神,但没有明文规定证据裁判原则。
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以司法文件刑事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
④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A.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B.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C.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十七、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程序合法原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三、问:如何理解证据裁判原则在办理死刑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答: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必须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深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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