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院出现了5件超小额普通消费者维权案件,案件标的均不超过110元,3件追加当事人,2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周期长达6个月。为妥善应对可能大量出现的超小额消费者维权案件,我院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并在深入探讨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超小额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诉讼标的额度极小,打斗气官司意图明显。五案件标的分别为4.9元、31.6元、62.9元、78元、104.6元。维权者皆为普通消费者,无一人是职业打假者或律师,均未向媒体爆料。
(二)被起诉对象多为区域内知名企业,诉因皆为虚假宣传。被起诉对象分别为区域内的大型知名企业。五案件均是诉称商家虚假宣传,或虚假宣传功能、或虚假宣传品质、来源地等。
(三)案件审理周期长,调解难度大。3件追加当事人,2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周期长达6个月。维权方坚持要求双倍赔偿,商家企业顾及商业信誉拒绝接受调解退款方案,五案件中,仅有一件调解结案,且调解结案后又再次就履行问题诉至法院。
(四)原告败诉多,反复起诉多。五案件中有四件原告败诉,均未上诉,其中2位原告分别在前一案件败诉后又就另一商品起诉另一商家虚假宣传。
二、原因分析
(一)逐渐形成的争讼社会文化是背景因素。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普及,中国社会文化已经从传统社会的无讼文化转变为争讼文化,在此背景下,再加之部分媒体追求轰动效果的报道,普通消费者也不考虑整体诉讼成本,为了所谓的不争馒头争口气,将部分琐碎细小纠纷也越来越倾向诉诸法院,希望法院给个输赢定断。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滞后是法律原因。1994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该法并未细化规定虚假宣传的行为要件。事实上上述五件案件中,涉案商家或多或少在宣传介绍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法院很难作出商家构成欺诈的认定,消费者对此意见非常大,案件很难调解结案。
(三)消协的纠纷解决分流功能弱化是重要原因。五案件中仅有一件原告到消协投诉,但消协表示不予受理,其余四案件原告方均未到消协请求处理,系直接到法院起诉,消费者对消协调处纠纷能力的认同度降低。
(四)诉讼收费标准的大幅降低是直接原因。根据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超小额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诉讼费用只有50元,此时,消费者在交50元钱和打赢一场官司争一口气之间,基于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精神收益)之间的衡量,就越来越倾向于选择进行诉讼。
三、对策建议
超小额消费者维权案件可能由于它的判例效应引发更多的类似案件,将大幅度地增加法院的审判压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妥善应对可能大量出现的超小额消费者维权案件,我们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超小额维权者理性维权的舆论引导。深入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在全社会倡导、营造、树立和为贵的社会文化,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通过加强与相关媒体的沟通联系,确立超小额维权案件的正确宣传报道方向,避免潜在超小额维权消费者从众跟风现象的出现。
(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虚假宣传的行为要件,按照商品类别、宣传方式规定不同类商品、不同类宣传方式的宣传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欺诈及误导,为法官提供明确、细化的裁断依据,为消费者识别虚假宣传提供客观的、可供准确参考的依据,使消费者自认为构成虚假宣传而实际上根本不构成的纠纷不再进入法院。
(三)完善强化消协纠纷解决分流功能。消协要解决自身人力、物力、财力的制约瓶颈,提升纠纷调处人员的业务素质。法院要创新指导方法,通过举办消协人员专项业务培训、个案指导、例会指导、特邀陪审、旁听审案、审核消协调解协议等方式加强消协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要改革审判方式,探索建立对消协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程序,经判决或经审查按照消协调解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发挥支付令功能,对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发出支付令。
(四)努力完善超小额维权案件的全程调解机制和商事速裁机制。不断完善超小额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诉前劝导、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机制,尽快实现案结事了,商家企业可在调解协议书中载明保密条款消除接受调解的顾虑。通过加快送达程序、简化传唤方式、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做好庭前准备等措施,采用简便快捷的方式使案件及时结案,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五)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着力加大宣传,强化企业对诚信宣传的认知度,要健全诚信宣传的评估体系和约束机制,工商、质检、法院等部门可联合建立企业诚信宣传档案,将企业的各种荣誉和不良宣传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依据失信程度确定诚信宣传等级采取相匹配的处罚措施,并定期向大众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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