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第5条的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农村人口在城镇务工或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话,可以按城镇户口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5页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城镇居民的残疾残疾赔偿金与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是不一样的,对于农村居民在城镇生活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其经常居住地为该城镇,对于相关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当以该城镇的标准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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