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除外。
2、没有争议金额或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与当事人利害关系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反请求的,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4、仲裁庭组成之前,原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的,未撤回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
5、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