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如下:
①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②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③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客户分四次支付)
1).工程合同签定后,客户支付全部工程总价的30%;
2).水电验收合格后,客户支付全部工程总价的35%;
3).工程工期过半后,油漆工程进场前,客户支付全部工程总价的30%
4).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客户支付全部工程总价的5%。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②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③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④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⑤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⑥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⑦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⑧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⑨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⑩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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