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合格的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请求支付工程款,具体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如果验收不合格的,在可修复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支付价款,但承包人应支付修复费用。
一、发包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发包人收到隐蔽工程的检查通知后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7、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8、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9、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二、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维修费用怎么办
发包人可以直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也可以向法院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法律明确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但是,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欠付的工程款谁应负责
一般由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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