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群里辱骂邻居,法院:公开赔礼道歉!
时间:2023-05-06 21:40:42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认为,从一般公众的认知来看,周某兄弟二人先后在微信群中针对程某发送的内容存在低俗不文明、不尊重女性,并带有侮辱性含义,明显系对程某名誉的诋毁及人格的贬损,但尚不足以认定给程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因此,法院判令周某兄弟二人连续3天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致歉声明,向程某公开赔礼道歉。

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是虚拟的,但是网络背后的主体却是实实在在的。不仅仅是微信群,在网络空间,我们都要做文明人,守住法律底线,文明上网用网,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提醒大家,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如果因为一点点可以和平解决的小事而对他人的人格进行侮辱的,不仅方式过当还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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