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的有关土地出租及其转让收益权的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政府主导的拆迁行为中,所回收的土地转让金通常会被用作建设并购置用以安置拆迁户的回迁房屋;
2.在由政府主导的拆迁过程中,土地转让金亦可能被再次用于支付拆迁事务的处理费用(包括代理拆迁和拆迁补偿等);
3.而政府主导的另一种拆迁模式则是把收回的土地转让金用于投资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此外,针对土地转让金的使用也可青睐于建设诸如学校、医院以及幼儿园等各类公共配套设施;
5.政府亦有可能决定将收回的土地转让金付还至其他具有关联性的企业或个体手中;
6.最后一种处理方式为:
政府主导的拆迁中所回收的土地转让金并未明确规定其用途只限于奖励或补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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