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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