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言谈举止均没有出现精神病症状,现在在庭审阶段出现精神异常,应当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
按照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没有有关精神病鉴定的启动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应该明确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中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精神病鉴定启动的权力,当然至于是否启动则由各机关根据案情及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为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累,由法院来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从而确定被告人是否精神异常,最后再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公正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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