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明白吗?当公司与您签署的十年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之际,您可能会面临一个关键性的问题,那就是是选择续订新合约,还是终止旧合约。
然而,在做出决定之前,请务必意识到公司未经您的同意强行让您签订新合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事实上,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延续的事宜,公司有责任在合同期满前主动与您协商合作是否继续,或是自行结束合约。
因此,如果公司希望能够与您签订新合约,那么必须先征得您的明确回复并得到您的同意,否则这种行为将被视为侵犯了您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您应当坚定地表示拒绝,然后前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乃至提起劳动仲裁,以确保公司遵循原劳动合同条款继续履行义务,或者依法向其请求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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