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签署正式购房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所支付的“诚意金”。然而,如果双方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实际履行了相关交易事宜,那么此项诚意金应当被视作购入价格的组成部分,或者予以相应的退款补偿。对于某些由于特殊情形或自然因素导致无法缔结正式商业合同的情况,诚意金亦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退还。若因卖方自身行为问题,未能及时通知而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此时诚意金同样可以获得全额或双倍的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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