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包括施工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电气线路的安全规范等。同时,还强调了各种安全设备和工具的必备性和危险品的安全保管。最后,提醒各级施工管理单位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全面理解和正确实施规程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各级施工管理单位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全面理解和正确实施《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二)为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平面布置。(三)施工现场周围应设栅栏,有悬崖、陡坡等危险的地区设栅栏和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四)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五)施工现场的一切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可靠。(六)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七)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准架设高压线路。如必须架设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工地内架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八)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刨等),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九)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十)各种缆风绳及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必须有防护措施。(十一)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与带钉易滑的鞋靴。(十二)施工中必备的炸药、雷管、油漆、氧气等危险品,应按国家规定妥善保管。(十三)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除应有常用电灯,还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建 筑 施 工 主 要 安 全 规 范 有 哪 些 ?
建筑施工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行业,为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同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确定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另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建筑施工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行业。为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各级施工管理单位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全面理解和正确实施《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周围应设栅栏,有悬崖、陡坡等危险的地区设栅栏和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施工现场的一切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可靠。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准架设高压线路。如必须架设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工地内架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刨等),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各种缆风绳及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必须有防护措施。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与带钉易滑的鞋靴。施工中必备的炸药、雷管、油漆、氧气等危险品,应按国家规定妥善保管。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除应有常用电灯,还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建筑施工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行业,为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同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确定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另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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