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体评价验收
1.1GB/T50375-20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1.2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桩基工程
2.1JGJ106-20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2.2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3、基坑支护工程
3.1DB33/T1096-2014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3.2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国标)
4、临时设施工程
4.1JGJ/T187-2009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4.2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_A5
4.3JGJ215dash;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4.4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5GB511210-2016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5、结构工程
5.1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5.2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3GB50496-2009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5.4JGJ/T10-2011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5.5GB/T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2008/XG1-2012《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5.6GB/T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2007/XG1-2009《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5.7JGJ/T27-2001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5.8JGJ18-2012钢筋焊接机验收规程;
5.9JGJ107-2016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5.10GB50936-2014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
5.11DB33/1035-200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浙江省标)
5.12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5.13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5.14DB33/1116-201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标)
6、防水工程
6.1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6.2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3JGJ/T235-2011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7、装配式
7.1DB33/T1120-2016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浙江省标)
7.2DB33/T1123-2016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浙江省标)
8、砌体工程/二次结构
8.1GB50924-201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8.2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3JGJ/T14-201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8.4GB/T50315-2011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8.5JGJ/T323-2014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墙体应用技术规程;
8.6JGJ/T17-2008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
9、混凝土评定/评价标准
9.1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9.2DB33/T1049-2016回弹法检测泵送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浙江省标)
9.3JGJ/T23-201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国标)
10、屋面
10.1GB50304-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10.2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0.3GB50693-2011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11、装饰装修
11.1JGJ110-2008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11.2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3DB33/T1132-2017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浙江省标)
11.4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2、钢结构工程
12.1JGJ99-2015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12.2GB50755-2012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12.3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3、其它
13.1JGJ190-201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13.2JGJ/T317-2014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是什么?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为强化城市规划和各项建筑的规划管理,保证本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范围、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规划范围和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镇、规划特定的地区。
凡在上款所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拆修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与市容街景有关部位的,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一、各项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则建设。
二、凡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三、不准在新建居住区内建设未经规划批准的项目。
四、在按规划已建成的居住区内,不准插建居住建筑,不准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改作工业及仓储等建筑。
五、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及仓储建筑,应在旧区改造时,调整合并或外迁。
六、不准在公园、公共绿地、学校操场、托幼园所及其活动场地、煤场、体育场和其他体育活动场地建造其配套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并不准将其改作他用。
七、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存车场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改作他用。
八、申请建造生产易燃易爆产品或在生产作业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剧毒、强噪、震动、高温、低冷、恶嗅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时,须按有关规定先取得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同意,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领有建筑工程施工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和要求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发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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