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导致劳动者失去原有工作能力,且无法胜任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自每一年开始,向其支付相等于一个月工资价值的经济补偿金,并另外给予不少于六个月工资价值的医疗补助费用。

如果员工患有严重疾病或绝症,则需要额外增加医疗补助金额,其中患者患有严重疾病时额外增加的额度不得小于所发放医疗补助总费用的50%;若患者身患绝症,则额外增加的额度不可少于所发放医疗补助总费用的100%。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