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执行董事,本身就是参与企业经营的董事。执行董事,又称积极董事,是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托担任具体岗位,对该岗位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员工。独立董事与公司无关,可以独立发表意见,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包括一些重大问题独立发表意见。证监会要求其意见必须独立,不得受到某一集团利益的指示。董事长是指一家公司的最高领导人,领导董事会。董事长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会选择,代表董事会领导公司的方向和策略。董事长是公司或机构的最高经理,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领导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董事会,选举董事长,但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有限公司不得设立董事会,改为执行董事。换言之,执行董事只出现在没有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行使董事会职权。
执行董事和监事哪个大
要对执行董事和监事在公司的地位进行比较,首先需要了解执行董事和监事的定义、产生和职权范围,以此进行判断。此处所讲的执行董事仅限于《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是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执行董事是经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产生,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关于职权范围,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会参照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予以规定。而监事行使的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具体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两者职权范围相较,侧重点同,前者侧重于公司决策执行与管理,而后者侧重于对公司及公司人员的监督监管。
因此,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执行董事和监事是公司内部的平级机构,是不论地位高低的,无法比较谁大谁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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