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拆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赔偿问题,第一方面即为房屋本身的补偿费用,具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与折旧状况进行划分档次,然后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次是关于周转补偿的费用问题,此项费用主要是针对被拆迁者在过渡期内居住条件的划分档位情况而定,并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补贴;
最后则是激励性质的补偿费用,该金额会由当地政府据本地区实际状况以及相关国际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在此基础上,进行施工建筑的单位需要严格遵照上述规定行事,不能随意更改。
如果被征用人能够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署合同并开始搬迁工作,对于部分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累积不足45平方的部分,其中的差额将按照评估单价的80%进行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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