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发通知海关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2)向收发货人制发扣留凭单海关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外,可以终止调查。
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1)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同意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2)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按规定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另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没收被扣留的侵权货物
(1)没收侵权货物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下列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①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②收发货人名称;
③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④侵权货物的起运地和指运地;
⑤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的情况。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根据规定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
(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①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②有关货物不能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志,仍不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③有关货物不能按照①、②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应当事先征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受海关委托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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