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劳社发〔2008〕2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2007年7月1日。二、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7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三、调整标准属于本次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均以其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增长15%,供养亲属抚恤金增长20%。调整后每月应领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伤残津贴:一级865元/月、二级817元/月、三级769元/月、四级721元/月、五级673元/月、六级576元/月。(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0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4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80元/月。(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384元/月,配偶为孤寡老人4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288元/月。四、经费渠道调整后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付。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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