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当法院发现自身缺乏相关管辖权时,其应依法将此案件移送至具备辖区之法院进行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裁决并审理下级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第一审刑事案;与此同时,犯罪发生地及被告人身处之地均拥有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若存在数个同类级别之法院皆具有对某起案件管辖权时,该案件应首先交由最先接手处理的法院进行审判。
如遇特殊情况,亦可将主要罪行发生地所在之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收尾。
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其职责范围内未明确管辖权的案件,或者将案件移送至其他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刑事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并非所有当事人都必须寻求律师协助。
如作为案件原告之一,您有权自由选择是否寻求律师协助或本人自行提起诉讼程序。
对于被指控方存在如下特殊情况时,建议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代理。
且未满足这些条件但处于困境中的被告人,还有权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必要的辩护服务。
具体情况包括:被告人双目失明、听力受损或者处于精神异常状态(尚未完全丧失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而未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可能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罪罪名,却未委托任何辩护人参与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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