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逮捕期间发现案件没管辖权怎么办
侦查监督阶段若发现无管辖权案件,应立即移交有权处置机关。
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发现自身无法处理之案件时,需将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此乃保证案件得到妥善、及时处置的关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在法律程序中,管辖权转移及移送管辖这两大原则可谓各具特色,其差异性主要体现于如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从启动前提层面来看,管辖权转移往往由上级法院来进行决策或者予以核准,而移送管辖程序却并不要求接收案件的法院给出相同的赞同;
从涉及对象的角度来看,管辖权转移关注的是管辖权本身的变动,而移送管辖则更侧重于案件的转移;再者,从法院层级的维度来看,管辖权转移主要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则可能在同级法院之间或者上下级法院之间展开;最后,从实际效用的角度来看,管辖权转移旨在弥补级别管辖的不足并实现灵活调整,而移送管辖的主要功能在于纠正不当的管辖权分配;
从引发原因的角度来看,管辖权转移常常是为了应对审理过程中的诸多不便、案件情节的错综复杂以及受诉法院面临的审理难题等因素,而移送管辖则主要源于受理案件的法院缺乏相应的管辖权。
在移动方向上,移送管辖通常在平级法院之间进行,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则仅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至于是否需要上级法院的批准,移送管辖并不需要经过上级法院的审批,而管辖权转移则必须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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