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休、退休、提前退休(退职)条件
1、离休: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劳人字(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的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退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提前退休:
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③因工致残,评残定为1-3级。
4、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二、离休待遇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
1、离休待遇: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增发本人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93年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生活补贴的基数为基本工资;未比照在职人员套改增加离休费的,生活补贴基数为本人标准工资和国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
2、工作人员退休后,工作年限满20年为起点,计发基数为80%,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发1%的退休费,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因工致残退休,生活需人扶助的,退休费低于计发基数的90%以及生活不需人扶助的低于计发基数的80%的,分别按计发基数的90%和80%计发;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费低于90%的按90%计发。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在本省工作满15年,退休后可享受100%退休费待遇。
4、退职费按本人计发基数的5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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