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标准:(1)工业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收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2)商业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采购企业。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二)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也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3、新开设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简称出口企业)。4、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不符合的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征收,一般纳税人可以抵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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