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保存未被删除的短信,并进行公证,可以作为证据。如删除,可通过运行商调取短信内容,必要时收集短信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由在场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需要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首先应当将未被删除的短信保存下来,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如不慎删除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离婚证据
离婚证据在离婚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证明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婚外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帮助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在收集离婚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并尽可能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离婚证据在法律上具有重要价值,但在使用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法律程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在离婚案件中收集和使用短信证据需要谨慎操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并遵守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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