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土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杨某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工程款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杨某原本是甘肃省靖远县某村村民。2013年5月28日,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冒用靖远县第二建筑公司二处四队的名义与土右旗明沙淖乡某村刘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规定8月份开工,等到8月因为没钱开工,杨某遂将建蔬菜大棚工程转包给了陈某。按照合同约定,杨某转包给陈某2700米的建蔬菜大棚工程,每百米44000元,按工程进度付款,这期间刘某付给了杨某工程款480200元。到2013年9月底陈某共做了价值二十三万元的工程,杨某却揣着刘某的钱未付陈某一分便偷偷离开了工地,从此失去了联系。
当年11月,杨某在家中被土右旗公安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后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将杨某告上法庭,土右旗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查证认为其行为确实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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